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2022年钦州市预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暨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钦州市预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暨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今年1- 3月份,全市村(居)民自建房火灾72起,已造成1人死亡,为有效遏制村(居)民自建房火灾多发态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竞彩网: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2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到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预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暨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竞彩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把涉及人员多、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作为重中之重,在前期工作和现有标准基础上,集中排查、突出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推动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提升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水平,建立健全自建房火灾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钦州市预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暨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林海波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潘定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智森 市应急局局长
黄维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曾开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开立 市委政法委委员
陆家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谭乃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廷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韦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湘妮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苏开源 市民宗委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黄文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梁 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扬艳 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覃剑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彭定兵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邓宗富 市商务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黄锐南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副局长
陈 晓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吴祥心 市应急局副局长
冯晓斌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姚 平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林俊波 钦州供电局副总经理
刘富强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陈明宇 灵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范明艺 浦北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石 璨 钦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蒋基勋 钦北区副区长、公安钦北分局局长
宋 拓 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温忠发 钦州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黄国晋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应急局主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黄维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富强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调度,具体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集中整治工作和日常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治理工作的排查治理范围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自建房;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自建房,包含临时性自建房、无相关审批手续的自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并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房屋列入本次排查登记范围。重点治理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自建房,具备下列8类情形的风险隐患问题:
(一)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日常使用燃灯供佛、蚊香、冬季明火和电器取暖、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有卧床吸烟、乱堆杂物、私拉电线、违规充电、堵塞疏散通道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自建房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顶层屋面的。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其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的。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自建房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自建房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
(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六)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
(七)租住类自建房内设置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八)自建房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建筑4层及4层以上;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1㎡/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
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地方规定和火灾特点,细化和拓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治理范围和重点。
四、突出抓好各方责任落实工作
(一)各县(区)组织机构负责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县、镇、村三级排查任务的牵头单位,落实排查任务分工。组织机构成员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排查动员,带队参与实地排查和会商分析,建立排查工作联络机制。开展“小火亡人”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4月底前把实施方案报专项办公室。
(二)各镇(街道)明确本级和各村(社区)排查工作联络人,指导村(社区)划分排查任务片区或工作网格,落实实名制排查分工。结合既有掌握情况,比照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等信息系统平台,组织村队干部、社区工作者、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按网格对纳入排查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含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开展全面排查登记。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辖区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四)市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对前期排查出来的自建房底数进行梳理,组织专门人员上门核对登记,梳理建立专档,划分区域,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于5月10日前将本辖区重大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实名制隐患清单报专项办公室。
(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应急、消防等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重视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催办督办并按程序予以通报。
(六)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七)教育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的学校、幼儿园、看护点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的学校、幼儿园、看护点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5月10日前协调各县、区教育部门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完成,报专项办公室。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企业自建厂房生 产企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所在住宿区域与生产、经营、非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九)公安部门负责协调户籍信息共享,派出所落实对“九小场所”、出租屋(群租房)、社区和村庄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所在住宿区域与经营、非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养老服务机构和孤寡老人居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一)司法部门及时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相关自建房管理办法等草案文本,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将消防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网格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以保障,并按照镇(街道)网格员自建房排查给予专项补贴。
(十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有住建房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许可审批、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自建房的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等相关手续。督促所在住宿区域与经营、非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经营的商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消防违法行为。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七)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经营的等级或特色民宿、娱乐场所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场所在住宿区域与经营、非住宿区域之间采用 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经营的托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所在住宿区域与经营、非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十九)应急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审批监管,商业和住宅之间设置防火分隔、分设安全出口,合理配置消防设施。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药品(零售)、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违法行为。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部门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对自然资源部门在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专项清查中发现并移交的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自建房屋的相关违法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二)消防救援部门运用信息化管理,制定排查标准,分镇(街道)组织排查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指导,定期汇总排查台账资料。联合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出台自建房消防安全地方性标准。
(二十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九小场所”具有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场所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5月10日前把涉及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报专项办公室。
五、主要措施
(一)组织集中排查。各县(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网格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县、镇、村三级排查任务分工。各级安委会要做好排查动员,组织开展实地排查和会商分析,建立排查工作联络机制。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排查标准,分镇(街道)组织排查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指导,定期汇总排查台账资料。各镇(街道)是排查工作首责单位,以村(居)委员会划分片区集中开展排查,结合既有掌握情况,比照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等信息系统平台,组织村队干部、社区工作者、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按网格对纳入排查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含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镇(街道)要切实依据排查登记情况,依托综治中心组织人员对本辖区住宿人员1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逐幢核查,对照8类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报县(区)攻坚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区)要结合核查情况,组织各镇(街道)进行交叉复核抽查,重点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和集中连片地区的信息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排查信息精准有效。
(二)实施分类整改。各县(区)消防救援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分级整改工作责任,特别是督促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对存在问题不属8类重点情形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村(居)委员会负责组织整改,镇(街道)负责实施督办。对存在8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整改、县级负责挂牌督办;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且存在2—8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县级负责组织整改,市级负责挂牌督办;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且8类重点情形突出的镇(街道)区域性问题,由市级负责具体督办整治,并在4月下旬前报自治区合力攻坚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一批火灾隐患突出、重大风险集中的自建房集中区域。
(三)凝聚部门合力。各县(区)消防救援部门对照集中排查工作台账,根据场所的使用功能和风险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照“属地总体负责、部门归口联动”工作模式,报请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自建房改为生产、经营、租住场所的准入、退出相关标准和监管机制,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自建房火灾隐患整改“包干指导”责任、“联动治理”责任。对计划建设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要明确建设验收审批归口单位,分类出台自建房建设图集和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并向社会面公开。对建成后改用为生产、经营、租住的自建房,要明确归口备案登记部门,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备案登记管理内容,及时告知相关行业部门介入监管。对无相关审批手续的自建房,以及在原有审批建设基础上擅自改建、扩建的自建房,要明确专门监管和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对各类生产、经营、租住的自建房,要明确相关行业部门消防监管责任,无行业主管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应由当地政府指定相近行业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涉及审批、监管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底数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各司其职精准督改。
(四)狠抓问题整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分级明确包片负责的责任单位领导、督办单位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自建房火灾风险。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日常使用燃灯供佛、蚊香、冬季明火和电器取暖、液化石油气使用的、有卧床吸烟、乱堆杂物、私拉电线、违规充电、堵塞疏散通道等不良生活习惯必须加强巡查管理;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必须拆除;对居住区域与其他区域,或居住区域内各房间未完全分隔的,必须砌墙或安装防火门进行分隔;对电动车及蓄电池在室内停放、充电的,必须搬移至室外;对维修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必须予以清理,对需要少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应做好防火分隔;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足的,必须按要求增设;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区域内设置的居住场所,或租住场所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冷库,必须搬离;凡未按要求整改的,必须减少居住人数,或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停止租住;自建房用作校外托管机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搬离。同时,对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室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等其他问题隐患,必须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和对自建房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基层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严格查处;对拒不整改隐患的自建房业主、经营者、责任人等,要依法纳入信用惩戒范围。
(五)严格销案管理。各县(区)按照“8类重点情形坚决消除、其他风险隐患动态监管”的原则,根据排查工作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本地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计划,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自建房;具有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8类重点情形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销案,落实闭环管理。对住宿人员1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镇(街道)组织现场核查;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现场核查。自治区和各市组织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区域性隐患进行复核。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销案归档,并同步纳入后续网格巡查、联合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范围。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不予销案,并持续跟进督办指导,直至完全整改。
(六)靶向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分级分批组织人员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中国竞彩网: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掌握自建房消防安全等级判定标准,吃透本次综合整治的工作标准和任务要求。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工作人员,按照8类重点风险隐患情形制作图文并茂的培训课件,分类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知识培训。市、县消防救援部门要组织专门培训团队到镇(街道)开展实地指导,开展现场教学和示范式检查,讲清楚排查整治的重点和程序,培训一批基层火灾防控工作的“明白人”。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采取进村入户、上门提醒等方式,广泛提示用火用电用气、易燃可燃物品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结合排查整改情况和典型火灾案例,加强消防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为戒。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群众举报投诉和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
(七)强化技防应用。要结合“政产学研”等工作,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科技项目,加强研发应用;结合电子政务、智慧乡村服务等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依托现有平台或组织创新研发,探索建立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及时采集、动态监测、预警提示、风险评估和精准防范;推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系统,推进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应用“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技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赋能升级;积极争取将弱势群体集中居住活动的自建房,以及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的密集区域整治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旧城改造等具体项目,提升消防安全物防、技防设施水平,实质性地推进隐患整治工作。通过典型引路的方式打造自建房整治试点,建立示范应用场景, 各县(区)不少于2处,并及时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
(八)提升应急能力。各县(区)进一步明确镇(街道)专兼职消防队伍的防灭火工作职责,没有乡镇队的要至少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明白人”;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在线指导、编制工作手册等多种方式,帮助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掌握消防基本知识技能,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工作;要针对辖区自建房火灾风险特点,修订灭火救援预案,组织实地调研熟悉,强化业务指导和联勤联动,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同时,各县(区)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十四五”消防发展规划,推动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督促住宿人员3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明确专门人员,落实消防培训演练、值班值守、多户联防等工作机制,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报请当地政府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站建设等方面突出问题,提升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六、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下旬)。各县(区)要认真分析本辖区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现状,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和治理时限,组织排查整治工作培训,做到“三个讲清”,讲清治理的重要意义、讲清各方职责和任务、讲清具体的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改阶段(2022年5月上旬至8月底)。各县(区)要积极发动各方力量,组织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充分利用镇(街道)的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村(居)“两委”工作人员、综治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分片包干,按网格开展排查;督促社区村屯组织自建房业主、租户开展自我排查,确保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各县(区)5月10日前上报排查底数和问题要分级分类建立台账,8月底前建设标准化示范试点,推广整治工作经验,逐步完成整改销案。各地对8类重点情形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风险隐患完成整改,火灾风险降至可防可控范围内。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8月底至9月底)。各县(区)要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核查,避免隐患反弹回潮。及时梳理总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巩固拓展专项行动成果,完善多部门联勤联动联查联议机制,确保排查整治措施形成长效。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地方性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
(四)压茬拓展阶段(2022年9月底至12月)。各县(区)要按照三年行动总体部署和年度整治任务进度安排,继续推进自建房排查治理,整治8类重点情形以外的非重点情形问题,推动其他风险隐患基本完成整改,并纳入网格管理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宣传引导,强化监管,堵住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常态化监管漏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清开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切实把防范化解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定期进行整改工作会商,
组织部门联合执法,发挥好联合监管的作用,整治涉及多部门监
管、难以整改的自建房火灾隐患。各地合力攻坚治理协调小组要
及时跟进自建房隐患整改进度,及时研判自建房风险情况,调整、
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加强通报督办,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县(区)要明确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根据整改任务分工,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许可审批、房屋登记、基础建设、治安管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明确牵头和协助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强化追责问效。各县(区)要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上账、整改、销案等治理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重点督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十四五”规划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纳入地方民生工程实施项目,更新改造设施设备,提升本质消防安全。要及时固化经验做法,聚焦规划审批、施工改造、人员管理、基层治理、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完善“源头管控、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宣传提示、举报投诉、多户联防、技防应用”等全链条动态管理机制,防止问题隐患反弹。各县(区)于4月底前向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报备本地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4月底报告重大和区域性隐患;从5月份起,每月20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9月20日前报阶段性小结,2022年12月15日报工作总结。联系人:苏德林,电话:0777-2367714,邮箱xfzdfhc2367712@163.com。
附件:1.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记录
2.村(居)民自建房排查登记表
3.村(居)民自建房隐患清单统计表
附件1
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 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记录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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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委会 排查 |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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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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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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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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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自建房使用功能: □生产 □经营 □租住 □混合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房屋间数: 工作人员数量: 住宿人员数量: 电动车停放、充电□无 □有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无 □有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 □无 □有 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无 □有 消防设施、器材 □室内消火栓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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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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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核查 |
1.□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整改要求:拆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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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整改要求:拆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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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整改要求:砌墙或安装防火门分隔)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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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整改要求:搬移至室外)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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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核查 |
5.□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整改要求:落实防火分隔,拆除违规设置的集中停放、充电雨棚)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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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整改要求:按要求增设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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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整改要求:拆除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或设置可开启门窗)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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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整改要求:搬离租住人员) 整改期限: 完成整改:□是 □否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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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已形成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集中连片区域。(整改要求:按上述问题隐患整改要求,由市级督办整改)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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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问题: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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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名称: 核查人员签字: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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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销案 |
□予以销案 □不予销案 整改责任人员签名: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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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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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村(居)民自建房排查登记表
基本 情况 |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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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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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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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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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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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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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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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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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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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否有审批手续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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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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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临时性建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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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框架结构?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木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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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 |
自住场所? 生产? 经营? 出租? “三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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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类别 |
宾馆旅馆? 工厂作坊? 商店超市? 养老场所? 幼儿园? 培训托管? 饭店餐馆? 快递物流? 燃气配送? 农家乐? 美容美发? 娱乐场所? 养生保健? 网吧? 危化品经营场所? 电动车销售、维修场所?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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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停放、充电 □有 □无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有 □无 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有 □无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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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所有 |
农村集体所有? 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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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 物业管理 |
是? 否? |
楼长名字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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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设施 |
灭火器 |
有? 无? 数量: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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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 |
有? 无? 数量: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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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
有? 无? 数量: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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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 |
有? 无? 数量: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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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喷淋 |
有? 无? 数量: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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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
有? 无? 数量: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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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设施、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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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整治分类 |
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无人员住宿的自建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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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在10人以下的自建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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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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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3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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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风险隐患(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以上自建房填写) |
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自建房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顶层屋面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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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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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自建房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自建房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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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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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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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类自建房内设置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的、设置液氨制冷剂冷库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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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建筑4层及4层以上;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1㎡/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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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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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员情况 |
参与排查人员姓名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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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钦安委会【2022】6号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竞彩网:印发《2022年钦州市预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暨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_1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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